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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蔡國華
代 理 人 喬政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普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普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創公司)業已解散,惟尚未進行清算程序,為使聲請人之債權得以實現,爰依法聲請為普創公司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固定有明文。
惟公司解散後如經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即無由利害關係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之必要,事屬當然。
查普創公司係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曾偉旭為清算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普創公司登記案卷查明屬實,普創公司既已經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即應由經選任之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自無再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
聲請人誤認普創公司現無清算人而為本件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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