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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劉雅棣
相 對 人 怕太太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現因相對人基於負責人及全體職員自主意思決議解散,均同意解散及清算程序,並拋棄有關民刑事法律權益,故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等語。
二、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固定有明文。
惟查,相對人業經新北市政府以107 年11月2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78076499號函,准許相對人之解散登記申請等情,此據本院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公司登記情形確認無訛,有相對人之經濟部統一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公司變更登記表,以及前開新北市政府函文、相對人申請解散之股東同意書等件在卷可稽,是相對人既已解散,已無從再依公司法第11條規定裁定解散。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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