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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138號
債 權 人 張渝婧
債 權 人 陳雅芳
債 權 人 張森焜
前列陳雅芳、張森焜共同
債 務 人 應富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渝婧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肆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雅芳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森焜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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