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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吳承駿
債 務 人 褚貴榮
債 務 人 褚阿荖
一、債務人褚貴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捌萬叁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褚貴榮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褚阿荖給付之。
二、債務人褚貴榮、褚阿荖應向債權人給付貳佰壹拾叁萬貳仟肆佰陸拾柒元,及如聲請狀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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