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12476,201807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476號
債 權 人 楊依婷
債 務 人 精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支票票號GA1138859號票款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元。

㈡支票票號GA1138860號票款新臺幣柒萬陸仟零肆拾元。

㈢代扣所得稅金額新臺幣肆仟元。

㈣特休未修折算現金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柒元。

㈤一百零六年十月份薪資之利息新臺幣伍佰肆拾叁元。

㈥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份薪資之利息新臺幣叁佰柒拾捌元。

㈦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份薪資之利息新臺幣玖佰陸拾肆元。

㈧一百零七年一月份薪資之利息新臺幣柒佰玖拾伍元。

㈨年終獎金之利息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玖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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