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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楊榮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伍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伍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按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當月延滯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兩個月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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