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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84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樹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賴朝進
代 理 人 江淑如
債 務 人 洪秀蓮
債 務 人 陳黃綠妹即陳正太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國豪即陳正太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孟羚即陳正太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黃綠妹、陳國豪、陳孟羚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正太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洪秀蓮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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