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59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勲欽
債 務 人 陳柏村
債 務 人 蔡美娥
一、債務人陳柏村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柒拾柒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柏村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美娥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