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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3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高子緹即高瑋庭
債 務 人 蔡麗靜
債 務 人 高徐興
一、債務人高子緹即高瑋庭、高徐興、蔡麗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伍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高子緹即高瑋庭、蔡麗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玖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高子緹即高瑋庭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蔡麗靜、高徐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0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35,16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高子緹即高瑋庭自民國107 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52,53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蔡麗靜、高徐興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3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子緹即高│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158540│瑋庭、高徐│2月01日起 │7月09日止 │一五 │
│ │元 │興、蔡麗靜├──────┼──────┼───────┤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10日起 │ │一五 │
├──┼───┼─────┼──────┼──────┼───────┤
│ 002│新臺幣│高子緹即高│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93992 │瑋庭、蔡麗│2月01日起 │7月09日止 │一五 │
│ │元 │靜 ├──────┼──────┼───────┤
│ │ │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7月10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高子緹即高│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8540│瑋庭、高徐│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興、蔡麗靜│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高子緹即高│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3992 │瑋庭、蔡麗│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靜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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