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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68號
債 權 人 鄉林淳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學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俊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俊汎住所設於金門縣金城鎮,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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