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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187號
異議人 即
債 務 人 新宥進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源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廖景成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已於107 年10月21日寄存送達正本於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本件異議人於107年11月22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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