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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708號
債 權 人 趙厚誠
債 務 人 郭承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就債權人變更原聲請狀請求債務人依清償時匯率折付新台幣部分,按依民法第202條之規定,債務人為給付時自可選擇以新台幣給付之,並非由債權人於請求清償時自為選擇,債權人此種請求並無理由,自難准許。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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