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30251,2018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025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許湘宜即許曼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捌萬陸仟柒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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