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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債 權 人 廖哲緯
債 務 人 邱王麗花
債 務 人 邱建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對邱王麗花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債務人邱王麗花給付之法律依據及釋明( 邱王麗花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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