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33318,2018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318號
債 權 人 林錦興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祐豪即李輝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李祐豪即李輝斌住所設於嘉義縣中埔鄉,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