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3361,2018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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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林口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汪誠一
代 理 人 葉香雅
債 務 人 陳新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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