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3406,2018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 務 人 鄧丞佑
債 務 人 鄧月廷
債 務 人 張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玖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狀未載明所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之內容,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6 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債權人已於107年2月8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之聲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