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34138,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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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1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周彥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6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二、緣相對人周彥呈於民國104 年7 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 期) 加計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三、相對人周彥呈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8,517元整,及自民國106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6 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四、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8517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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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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