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34503,20181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4503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敬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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