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3523,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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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52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游惠如
債 務 人 張朝容

一、債務人游惠如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萬零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肆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以每月為一期)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游惠如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游惠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朝容給付之。

債務人游惠如、張朝容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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