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3867,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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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867號
債 權 人 吳健誠
債 務 人 大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肆仟陸佰柒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代收押標金或保證金收入回單影本觀之,該保固金之分配對象應為星旺裝潢有限公司,並非吳健誠個人,故債權人就請求事項第一項之聲請駁回,如不服該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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