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3908,2018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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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08號
債 權 人 小室哲哉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國棨
債 務 人 林于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叁萬玖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貳拾壹萬柒仟伍佰元整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債權人所請求之金額中有其中217500元已係依社區規約第十條第四項所約定之遲延利息,自不得再加計入本金中向債務人請求法定利息,該部分利息之請求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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