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4774,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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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77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游輝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陸仟玖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本金壹拾壹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計收違約金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計收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期( 含) 以上當期計收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柒仟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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