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4914,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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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14號
債 權 人 松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敏焜
債 務 人 丰群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煒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叁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貳仟叁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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