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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33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易萬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易萬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其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而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1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是否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債權人已於107年 3月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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