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司促,5566,201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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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56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黃庭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貳佰玖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庭輝於民國84年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87863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緣相對人黃庭輝於民國84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108427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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