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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志嘉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管理人於民國109年8月4日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等,爰於109年8月4日作成附件所示之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查管理人製作之上開分配表,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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