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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7 月8 日107 年度婚字第518 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就兩造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 元。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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