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536號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聲請聲請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107年度婚字第536號請求離婚等、108年度家親聲字第130號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經查:
一、本訴部分:⒈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⒉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二、反聲請部分:上訴人反聲請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及酌定子女扶養費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1,000元。
三、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