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19號
原 告 洪聖賢(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
吳雅雯(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張獻文
原 告 游惠裕(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
兼 代理人 游美鳳(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
原 告 游重春(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
游金龍(即原告游呂招治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游李美玲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游曉夢
被 告 黃碧雲(原名:黃幼頻)
呂美玉
張阿麗
呂芳鐘
呂芳金
呂美慧
呂少華
呂聰榮
蔡慧燕
蔡慧雪
呂法雄
呂渭河
呂錦城
呂惠萍
呂理偉
呂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告呂施美娥於民國107 年9 月9 日死亡,於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以前應予停止訴訟程序,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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