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家繼訴,87,202005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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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金富
鍾金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金裕、鍾漢正、鍾漢建、鍾昇志、鍾惠萍、鍾宜庭、陳鍾美女、鍾美珠、鍾美雪、視同上訴人鍾榮發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1 日所為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應予廢棄。
二、於前項廢棄範圍內,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之訴應予駁回。」
,而原告即被上訴人因回復繼承權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96,329 元(計算式:1,948,164 +389,633 ×5=3,896,329 元),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7,553 元(計算式:3,896,329 元×2/3 =2,597,5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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