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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73號
上 訴 人 維昌企業社即高碧惠
送達代收人 宋伯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翰營造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8,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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