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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 尚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文瑞
上 訴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代 理 人 宋德仁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尚義營造有限公司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22,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1,076元。
未據上訴人尚義營造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8,522,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596元。
未據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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