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建,80,2020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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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練鐵曈
上列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與被上訴人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40,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4,7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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