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建,80,202004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上訴人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0,473,775元、反訴部分為21,319,008元,合計共31,792,7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7,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蘇 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