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83號
原 告 陳得福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被 告 許家豪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參 加 人 祐生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來
訴訟代理人 王永森律師
蔡慧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前經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791號民事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7年10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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