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2號
上 訴 人 十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少緯
被 告 洪志遠
被上訴人 丁臆庭(原名:丁雅琪)
丁稷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304元(計算式:565,713元+255,591元=821,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