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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6號
上 訴 人 琪威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忠
上 訴 人 友祥通訊行
法定代理人 廖文萍
被 上訴人 擎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鐵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6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人琪威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琪威荅公司)對於本訴及反訴提起上訴到院」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琪威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琪威荅公司)對於本訴提起上訴到院」;
另「上訴人琪威荅公司對於反訴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843,6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672元(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仍應徵收裁判費)」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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