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訴字第2032號
原 告 周仲豪
被 告 張意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就建物面積欄所示「41.09 平方公尺」,應更正為「建物總面積41.09 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7.90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雨遮2.88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07 年9 月19日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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