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訴,2037,2019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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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37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泳勝


訴訟代理人 袁慧珊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呈林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茵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6,80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零壹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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