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訴,2142,201911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雅媗
徐維澤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檡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永帆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不服民國108 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0,9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