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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03號
上 訴 人 簡麗珠
被 上訴人 余秀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303號行使股東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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