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訴,2382,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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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382號
原 告 林素華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萬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七日內墊支鑑定費用新臺幣捌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陳萬成等人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就兩造個別提出之分割分案,認為均有分割後價值不一情形,而有送請永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之必要,且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已當庭表示同意就此部分預納鑑定費用(見本院卷㈡第16頁),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送請上開事務所為本件鑑定後,經該事務所於109 年4 月1 日以函文通知本院已多次通聯繫原告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8 萬元,惟原告迄未繳納上開費用等語(見本院卷㈡第31頁),爰依上開規定,通知原告墊支上開鑑定費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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