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文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宗鎰
王林政
劉鴻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8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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