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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文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觀光巴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范煦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3292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萬3,0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5,5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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