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305號
原 告 黃仁溪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家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志揚律師
被 告 黃勝一
黃肇廷
黃肇誠
黃明仁
黃永年
黃永吉
黃正雄
黃廣榆
黃成楠
黃麗春
黃麗文
黃佳文
黃曉文
黃琮瀚
黃志閎
黃輝雄
黃國展
黃秋金
黃秋玲
黃金裕
黃寧兒(即黃永名之繼承人)
黃靖兒(即黃永名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被 告 黃鴻群
黃繼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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