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07,訴,766,2020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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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66號
上 訴 人 周萬子


張志烈
被 上訴人 李盛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66 號請求代位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周萬子、張志烈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周萬子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4萬1,6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
上訴人張志烈之上訴利益為49萬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
上訴人均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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