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蘊紫
謝滋銘
徐聖瑋
徐美蘭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義政、徐義益、徐義龍、徐文龍、徐智勇、徐志強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14858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74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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