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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50號
上 訴 人 鄭朝杰
被 上訴人 藍銘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450 號請求返還稅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690 萬5,23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113 元(壹拾萬肆仟壹佰壹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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