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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陳月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玉梅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分
別就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之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捌萬零柒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零捌元;
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貳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貳拾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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